医疗通知公告
- 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7号)文件精神,中山眼科中心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如下: */ 序号 财务分类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项目总价格202410 / 08
- 202408 / 01